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考試錄用 公務員云南考區筆試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20年11月28、29日舉行。為了方便考生,更好服務考生,促進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考試錄用
公務員云南考區筆試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20年11月28、29日舉行。為了方便考生,更好服務考生,促進考試公平,維護考試公正,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考生提示
(一)請考生于2020年11月23日00:00—11月29日12:00至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仔細閱讀準考證記載的內容。準考證是考生參加筆試、面試等程序的必須憑證,務必妥善保管。
(二)本次考試,我省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五個城市設置考點,請考生務必認清考點名稱、提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各考點車位有限,為避免交通擁堵,請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三)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考試當天,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主動出示健康綠碼、配合做好體溫監測,準時進入本人準考證對應考場,安全參考、有序參考(云南健康碼為黃碼的,須提供考試前7天內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檢測報告原件;云南健康碼為紅碼的,考生須提供有效的解除集中醫學隔離觀察證明、考試前7天內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檢測報告原件)。
(四)考試期間不得上衛生間,請考生按照考務要求安排好時間,做好提前準備??荚嚻陂g如堅持要上衛生間的考生,上完后則不能再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須到考生休息室封閉至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考點。
(五)考生須帶齊準考證和與本人報名時一致的身份證件(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考生須服從安排、接受安檢有序入場,入場后按準考證規定的座位入座,坐錯座位根據相關規定按違紀處理??荚囬_始30分鐘后禁止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六)考生進入考場時,除規定可攜帶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裝入自備手提袋內(手機須關機并取消鬧鈴設置),統一放置在指定位置。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忌谧伪砩虾灥綍r,須填寫本人手機號碼。
(七)考生有責任和義務在監考人員拆封試卷前查驗密封情況并簽字確認。
(八)試卷和答題卡發放后,考生應立即檢查本人卷卡是否有裝訂印刷錯誤或污損,如有問題立即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否則后果自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答題卡印制在試卷封底內頁,開始答題前,考生請沿裁切線自行小心撕下??忌仨氃谂涮状痤}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將影響考試成績。
(九)《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科目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忌鷳詡湎鹌ぁ?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為保障考試的公平公正性,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將對考生攜帶的文具進行檢查,請考生予以配合。
(十)考生不能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不能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考生不得阻礙拖延監考人員收取答題卡,否則按照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進行處理。每場考試結束后,考生須在本人座位上等待配合監考人員完成卷卡回收工作,待監考人員清點收齊卷卡后,經允許,方可離開考場。
(十一)嚴禁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嚴禁損毀試卷、答題卡,否則按照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進行處理。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抄錄、復制、傳播試題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考試結束后,將進行雷同卷甄別。被認定為雷同的答卷,抄襲者和被抄襲者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同等處理??忌辛x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十四)考試違紀違規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部分法律法規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兩高”發布司法解釋,考試作弊屬于犯罪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維護公正考試秩序,考試作弊納入失信名單,全國實施聯合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請考生不要觸碰考試違紀違規這條高壓線,千萬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終生。
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報考者請仔細閱讀以上事項,預??荚図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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